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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具体情节判断,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
根据走私罪的概念: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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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纳税处罚。
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刑法》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依照情节轻重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走私货物和物品的逃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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