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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计算公式是: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二、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可以报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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