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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出口配额制(VolntaryExportQ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 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它是在二战后出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出口限制实际上是进口配额制的变种,同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自动”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系贸易措施的威胁时被迫做出的一种选择。 自动出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制是有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制则是由出口国直接控制这些配额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就进口国来说,“自动”出口配额制和绝对配额制一样,都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食堂所耗用的柴油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此张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已抵扣,则需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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