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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补偿的协议需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补偿的原因、补偿的具体数额和给付方式、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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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补偿的协议需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补偿的原因、补偿的具体数额和给付方式、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补偿条款,系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赔偿,不应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而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精神损害赔偿强调必须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相匹配,而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给付赔偿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只要补偿欠条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该欠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分手后的自愿补偿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该分手补偿是基于一方自愿补偿给另一方的,因此,虽然名为欠条,但实际上是一个单方赠与行为,在赠与行为还没完成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反悔,即视为赠与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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