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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
可以认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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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不构成犯罪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发放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非法贷款是指部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存储业务、贷款、储户存款、存单、资金、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非法借入巨额资金担保,或者高息吸收后私人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2)单位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刑法》第十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关系人以外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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