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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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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事实上,建设工程也是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必须支付。借钱的话,利息就会产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有约定,应当从约定开始,这是当事人的真正意义。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规也是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利息,所有者在支付承包商工程费用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也是民法中关于借款的一般原则。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支付标准: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实建设项目也是一种商品,建设项目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货,另一方应付款。如果欠款,就会产生利息。如有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应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法定利率也是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孳息,业主在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债务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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