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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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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如下: 1、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和对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3、前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碰撞; 5、机动车变道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过前方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相撞;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货物而造成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3)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6)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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