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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中关于人身权的一些判决内容不能直接进行执行,比如判决未成年子女随男方生活,而女方隐匿子女而拒绝送交男方,人民法院并不能强行将小孩抢...
首先自原、被告收到离婚判决后,十五天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书就生效了,如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判决内容按时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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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您:1---您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免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对自己的权利保护不利。2---如果的确是像您陈述的情况,法院将会裁定中止执行。3---在中止执行期间,您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可以由法院恢复执行。
还能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建议这么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离婚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如果双方步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限的有关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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