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标准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处罚原则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偷税罪刑罚的适用原则有: 1、量刑分层次: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管制不得超过三年。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2、吸收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3、并科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则,《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 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依法纳税是我们的义务,大家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用不正当的手段偷税漏税。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设定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到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处罚相当原则。 处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人已浏览
69人已浏览
65人已浏览
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