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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进出厂车辆; 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原辅材料来车以及产品出厂等环节; 2.管理:;保安要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好监控记录;;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3.要求:; (1)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 (2)要对来车核对提货单数量,发现提货单数量超出; (3)装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进出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原辅材料来车以及产品出厂等环节。进出厂车辆应严格遵循超载限载范围,严格控制超载超限。 2.管理: 保安要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好监控记录; 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过磅;过磅房、物流发货做好进出厂车辆车货总重核对,门卫室凭出厂证予以车辆放行。 3.要求: (1)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超限超载标准; (2)要对来车核对提货单数量,发现提货单数量超出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重量时,开装车单时,一定要按车辆的装载质量或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来开; (3)装车完毕,过磅时发现车货总重超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时,要坚决退回卸货,直到车货总重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以下。 4、对于不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出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1、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载而定。 2、按照保监会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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