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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案件不是必须查清资金去向。 2.只是在挪用数额的基础上,资金的去向和利用方式会影响量刑。 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挪用公款案件不是必须查清资金去向。只是在挪用数额的基础上,资金的去向和利用方式会影响量刑。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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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不符合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关键不在于公款是否实际使用,而在于公款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已经完成。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的性质,应当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与使用的关系中具体分析。挪和用之间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要行为,用是。因为公款被移出单位后,对于公款的所有者来说,公款已经使用,移动本身已经包含了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没有实际使用的可能;对于行为人来说,公款从单位移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并控制了公款,公款的使用已经完成。区别只是是是否按照原目的和预定用途使用。即使公款没有按照原来的目的和预定的用途使用,其挪后的持有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使用方式。最后,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有不同的社会危害,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构成要件,但不能说明使用是主要行为。在三种使用方式中,归个人使用是最基本的使用方式,除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外,所有使用方式都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挪出公款后,虽然该公款未按预定用途使用,但其一直持有的使用方式已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再具备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前者量刑较轻,立案标准起点为6万元,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后者量刑较重,立案起点标准为3万元,情节较重的立案起点标准为1万元;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属于个人使用的,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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