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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
集体合同又可以是多层次的,包括全国性、行业性、地域性、专项性及个别企业的集体合同。我国目前集体合同的规定及实践主要集中在企业一级。对于区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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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2)主体的权限合法。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做出的,行政权力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是实施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但是任何行政权力总要有一定的限制,法律从各种角度为行政权力设定了各种界限,运用行政权力不能超越这些界限。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内容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抽象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不同效力和层次的,是由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制定出来的,它们的效力有高有低。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以高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适用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样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2)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任何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前,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即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变成了现实,这一事实的出现使得行政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完成行政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合法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作的。没有客观事实,凭空臆造或根据歪曲了的、不真实的想象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3)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程序合法。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步骤和次序。程序不仅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而且起着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益不受行政权任意侵犯的作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违反程序法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是,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不仅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可循,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 也找不到程序法依据,为判案带来困难。因此,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程序要合法既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制度。另外,不同的行政行为,法律对其程序可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特定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如何,还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也不同。(% 形式合法。行政行为有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之分。对于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否则,该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会被有权机关撤销而丧失其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许可决定后,必须向其颁发许可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不仅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可循,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也找不到程序法依据,为判案带来困难。因此,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程序要合法既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制度。另外,不同的行政法律对其程序可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特定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如何,还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也不同。行政行为有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之分。对于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否则,该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会被有权机关撤销而丧失其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许可决定后,必须向其颁发许可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过对上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对
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有一下优势:(1)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 (2)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更广泛地保护整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整体素质也得到提升。 (3)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减少劳资谈判的社会成本,因此行业性集体合同有逐渐向越来越广大区域扩展的趋势。
1、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2、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在基层(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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