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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
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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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售赃物的数额确定;没有销售赃物的数额,销售赃物的数额难以核实,或者根据销售赃物的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确定。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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