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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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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一般而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和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同居期间必须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第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当然不是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是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是各自所有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不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对配偶非法同居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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