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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城市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以上海为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及附加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及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在职职工一年内到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或配药所发生的费用,除《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首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出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因人群不同、就诊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不相同。其中: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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