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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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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同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国内出生婴儿出生申报: 申请条件: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 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原件(因婴儿父母亲死亡、失踪等特殊情形,难以提供父母亲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接生记录证明书,拟落户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书面申请报告、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接生记录证明、落户地社区、村居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派出所无法调查清的,须提供婴儿与父母一方的亲子鉴定证明: 适用于非婚生婴儿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超过30日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2、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报所领导审核后办理;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婴儿出生登记,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当事人子女出生一个月后申报户口的,需要同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提前咨询户口申报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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