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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以上有效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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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两份遗嘱的内容有相冲突的地方,则肯定不会都有效,最多有一份遗嘱有效。 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两份遗嘱中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有效;若没有公证遗嘱,一般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利于遗嘱的保管和执行。在有两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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