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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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房屋用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房屋用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房屋用地用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房屋用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房屋用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房屋用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房屋用地的,不得再申请房屋用地,但因两户的房屋用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房屋用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需要搬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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