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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私生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
离婚后发现私生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时间了,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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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发现私生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如无财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2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无财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 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的情感付出和伤害;另一种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我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返还金额通常为孩子抚养费总额的一半;若离婚后一方有另行支出抚养费的,则根据所支出的抚养费的总额计算。抚养费金额的参照标准可以示孩子抚养费实际支出情况,也可以根据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标准等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赠与子女财产后的撤销赠与。赠与子女的财产中往往争议较大、价值较高是房产,即夫妻购房时直接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或者房产中添加了子女的名字,而夫妻愿意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原因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蹭与发生后,一方发现其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方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四,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孩子非亲生案件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该种证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孩子与女方在一起生活,女方时刻控制孩子不让孩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等。对该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若作为男方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处,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或者解决类似纠纷,欢迎登陆我们的官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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