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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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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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