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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不需要,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需要必须会原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有关问。 2、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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