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商标律师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商标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特点是未侵害他人商标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解决题述侵权问题,首先要判断“中牌”与“中力”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牌”字在汉语词汇中一直是表示商标的词汇的核心字,应属于任何商品中的商标标牌的通用名称。商标的核心还应是“中”字,“牌”在这里仅仅是与“中”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词汇,在该商标中表示商标意思,即“中牌”意为“中商标”。故其专用权显然应当有所限制,不管在注册商标证中是否有放弃专用权的字样,都应放弃专用权。更不应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牌”字,单独提出来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 根据现有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牌”和“中力”两者在音、形、义方面有所不同,呼叫起来也不相同,因此,很难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别在于:前者共同侵权人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并基于意思联络实施达到侵权目的的组织、帮助、实行行为;后者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存在引诱、帮助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结合。基于此,也有观点认为前述两者侵权均属于共同侵权,但前者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后者称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实务中,对于帮助型间接侵权及有帮助角色的共同侵权,很少有法院进行细分。例如,在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凯旋华美达酒店、文大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凯旋华美达酒店作为涉案商铺所在酒店的经营管理人,代涉案商铺收取了涉案货款,并从中扣除7%手续费,路易威登马利蒂虽没有证据证明凯旋华美达酒店、文某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凯旋华美达酒店的上述行为确为文某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凯旋华美达酒店的上述行为应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案凯旋华美达酒店以自己名义收取货款,为文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但属于共同销售行为,应当认定其与文大香构成共同侵权,其在共同侵权中处于帮助者地位,而非帮助型间接侵权中的帮助者。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程序法或实体法),目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已经很高了。 商标保护的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2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664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