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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3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的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
进行损失评估鉴定,然后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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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停运期间所导致的合理营运损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的。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误工费可以要求,但是营运费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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