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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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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切实保利权人的权益,建立了专利管理制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窃用专利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当注意,这里的“专利”必须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正是这一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分开来。因为非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为人实际上占有金钱或财产,也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追回或退还非法所得的法律依据。2、非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得违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这些财产的经济价值,如金钱、证券、文物、房屋等。正因其具有经济价值才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3、 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还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行为 非法所得财产。另外,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并不总是单独存在,它常常与赃款赃物、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等各种不同性质的财物混杂在一起,只 只有准确区分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握非法收入的范围。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确定。 法律收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准确定义,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执法公正。因此,非法收入必须 由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确定。这里的特定机关有两种。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二是司法机关 依法追回或者退还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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