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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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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如下:(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2)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3)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申请事项: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事实与理由: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此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人:二O年月日综上所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对审理的结果不服的,那么是可以提出抗诉的,受害者也应该依法享有自己提出抗议的权利,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写一份申请书,由法院来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会再次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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