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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 (一)市场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实质性标准;对商标的整体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总的来说,商标是否近似,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判断原则。是否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为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最大众的,不代表任何特别的群体。既要比对商标的整体也要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整体与细节要同时注意到。另外,应当将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在内,知名度更高的商标影响范围更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7)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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