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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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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逮捕是两个概念。区别在于,逮捕是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查明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狱等待公诉的具体行为。逮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逮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 (1)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中,只要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达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证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实”的要求,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涉案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2、关于“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和“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必须根据已有证据依法认定,这就是逮捕的证明要求中的“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包括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2)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这体现了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不是机械的、具体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掌握。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排除了孤证的可能性。
不批准逮捕与不予批准逮捕均是检方对不同侦查机关提出的逮捕意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发生在检察院的批捕部门;不予批准逮捕发生在检察院的起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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