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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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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待遇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1/4,但10cm2,但10cm2;35)舌缺损>1/3,但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是工伤吗?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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