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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正确认定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淫秽物品与科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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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淫秽物品刑法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多份;(2)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多份;(3)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0多份;(4)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5)以会员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0多人;(6)使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100000元以上;(7)以会员制作、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2000000000元以上;(6)以上,注册会员制作、100000000000元以上;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视频、视频、录音带、照片、书刊或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视频、视频、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走私淫秽视频、视频50盘(张)以上的:(2)走私淫秽视频、视频100盘(张)以上的;(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相册100副(相册)以上的;(4)走私淫秽视频500张以上的;(5)走私其他淫秽视频相当于上述数量)走私标准的60%以上(相当于)的走私标准的100%以上(相当于其他50%以上)的标准的)。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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