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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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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判决检察院抗诉期限为十天。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一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检察院抗诉期限:不服判决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抗诉期限为五天。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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