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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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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进行保险欺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不是车辆,也不单单只是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而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中交强险的投保人也不仅仅只有机动车的车主,而且还包括机动车的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车主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意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能驾驶相应车型的驾照),也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注:该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保险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损失在其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方的法律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活动各个阶段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根据投保方在保险活动中所处的地位,针对近年来投保方违法行为的特征,主要规定了五类保险诈骗活动:(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种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的环节,实施主体为投保人,行为性质为“虚构保险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是发生在索赔环节的欺诈行为,行为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形的欺诈行为存在于财产保险活动之中,行为主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形发生于人身保险中。行为主体是投保人或受益人,受害主体是被保险人,行为特征为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保险的发生,以骗取保险金。(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上述保险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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