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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驾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其赔偿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8条规定,由于以下情况之一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法院应支持(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果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追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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