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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其中一方,所买买的保险,在离婚时能作为共有材产吗

2022-0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限定: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隶属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的“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 (二)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隶属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限定: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要求,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配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事实上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事实上缴付养老保险费部分隶属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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