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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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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经不再对晚婚晚育者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地方性的条例中可能仍有相关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则计入劳动时间。
晚婚晚育假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婚假最长为:3天+7天=10天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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