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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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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的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离婚的存款清单,若没有另外约定夫妻财产存在形式,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配偶婚前存款,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认定为擅自支取配偶婚前存款;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随意支取配偶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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