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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1、江苏诈骗罪数额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在江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三千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四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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