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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范本 姓名:____,性别:___,年龄:____,医保证号:____________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诊断部门:_________ 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类别: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章) 疾病证明书注意事项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6)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8)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可以补开病假条,完善病假手续。病假单是由医院开具的,如果丢失需要和医院进行协商再次开具,但是只能按照原休息证明的日期进行开具,不会改变原有的时间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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