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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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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的一句话。在今天涉及土地补偿款时,出嫁在外的能够获得家里土地的征收款吗?本文就将出家在外女子能够获得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现将说明作如下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承包土地时的人口数量只是计算承包土地多少的一个依据,人口只有计量意义,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就是错误的。产生错误的根源,是对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采取按各户实有人口计算应承包的土地面积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按人口分地错误地认定为只有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确认识按人只是计量,分地是分给农户。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款的造表发放就是以实际农业户口为准进行落实操作的。出嫁女户口已经迁到婆家或别处,婆家遇征地时应该有失地补偿。有一个情况例外可以争取:一般征地归档在区(县)国土局,出嫁女婆家和娘家在一个区或乡镇,户口迁出时间不长,婆家还没有分地,娘家原来的分地还没有收回,这时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落实失地补偿。因为不能两边都落空,如婆家已经取得分地,娘家原分地也已收回,那拿到失地补偿很难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村民小组的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你作为该村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村民小组的决议,要求村委会给你发放征地补偿款。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大家,欢迎有这方面疑惑的人能够在小编整理的内容中得到解释。谢谢各位浏览。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在于出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王某在一、二轮土地承包中以户主名义承包的土地,是王某、林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共六人以家庭方式取得的法定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其承包经营权。王乙、王丙在承包期内虽然外嫁,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土地,依法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其仍可获得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将王某为户主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王甲、王丁的这一做法,显然侵害了王乙、王丙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王乙、王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王丁返还其二人每人2.1亩承包地的经营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沈七七给他派分00
主要看户口在哪里。一般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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