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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对于收养人能否继成生父母才产,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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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而且养父母没有立遗嘱把遗产就给养子以外的人的,那么养子回亲生父母家还能继承养父母遗产。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后,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 养子女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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