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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要提供与自己所主张的观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比如书面的买卖合同、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相关证据资料,提交纠纷...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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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要提供与自己所主张的观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比如书面的买卖合同、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相关证据资料,提交纠纷有关的单证和资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及订(定)货单; (2)邀约及承诺及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原被告双方的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6、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7、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8、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9、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10、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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