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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需要依法判决的。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一审和二审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当事人拒绝接受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拒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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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下列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简易程序的,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的,一般6个月内结案,但院长批准的,可延长6个月,还须延长的,须上一级法院批准。
1、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为: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审理期限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审理速裁程序案件的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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