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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在内地遗产的继承细则

2021-12-27
香港人继承位于大陆的房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2、申请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办理;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同样,该授权委托书亦应当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 3、申请遗产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前述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证明文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时带来)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4、申请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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