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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苹果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1)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2)盛果期 16900-29250元...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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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补偿价格主要组成内容有:1、圃存价2、挖掘费3、包扎费4、苗木经营利润5、圃内运输6、装车人力费等。具体应该如何实施:1、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4、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苗木补偿规格说明:1、直生苗—又称实生苗,系用种子繁殖培育而成的苗木。2、嫁接苗—系用嫁接方法培育而成的苗木。3、独本苗—系地面到冠丛只有一个主干的苗木。4、散本苗—系根颈以上分生出数个主干的苗木。5、丛生苗—系地下部(根颈以下)生长出数根主干的苗木。6、萌芽数—系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部分(根颈以下)萌生出的芽枝数量。7、分叉(枝)数—又称叉数、分枝数,系具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萌生出的干枝数量。8、苗木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9、冠丛直径—又称冠径、蓬径,常以“P”表示,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10、胸径—常以“ф”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11、地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12、泥球直径—又称球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13、泥球厚度—又称泥球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14、培育年数—又称苗令,通常以“一年生”、“二年生”......表示。系苗木繁殖、培育年数。15、重瓣花—系园林植物栽培,选育出雄蕊瓣化而成的重瓣优良品种。16、长度—又称蓬长、茎长,通常用“L”表示,系攀缘植物主茎从根部至梢头之间的长度。17、紧密度—系球形植物冠丛的稀密程度。通常为球形植物的质量指标。18、平方米—通常以m2表示,系植物种植面积计量单位。青苗补偿规格:1、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2、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3、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4、胸径500px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计算。青苗补偿协议书需完善以下资料:1、协议书:须包括以下内容:1、事由;2、补偿标准;3、补偿范围;4、补偿内容及数量;5、补偿金额;6、补偿金的支付方式;7、青苗的清除时间;8、法律责任;9、协议的份数;10、合同签订日期等。另每份合同须有合同编号(仲拆字[20XX]XXX号)。2、青苗补偿登记表:现场丈量人员、复核人员、部门领导审核,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现场丈量的果树冠径大于5米的要进行编号,以备复查。3、现状地形图:指目前拆迁的现状地形图,在现状地形图上勾画出拆迁补偿的范围,经办人员、户主需签名。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须拿原件进行复印,经办人员需签名。5、青苗权属证明:在现状地形图上加盖村小组公章证明权属。6、拆迁补偿核准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拆迁办→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7、付款申请审批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综合上面所说的,苗圃的征地补偿也与其它征地补偿一样,都是必须要按照规定的那几个方面来进行赔偿,但是苗圃不光要赔偿征地的费用,还要赔偿苗木的费用,但标准就是按照当地的政策来进行,所以,在征地补偿的时候一定对其当地的政策有所了解。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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