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公证业务由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来完成。律师事务所不具有该项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
不可以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说可以还是不可以。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应该是可以的。这只不过是律师的投资行为,法律并不限制。
只要原任职律师事务所的事务处理完毕,律师转所是没有什么麻烦的。照章办事,只是程序、文件和时间问题。针对该问题,现从办理依据、转所律师条件、转所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四个方面予以解读。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二、转所律师条件(一)律师在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或者因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等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转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 1、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2、申请跨市转所的; 3、设立新所的; 4、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5、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 6、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办理执业变更: 1、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4、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5、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三、转所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书; 3、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4、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上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四、办理时限 1、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执业变更; 3、准予执业变更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3人已浏览
12,758人已浏览
1,278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