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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服刑后发现遗漏的,一般由原审判法院管辖。执行机关发现遗漏后,首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原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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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漏罪的管辖法院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笔者同志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理办法,而缓刑是对判处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不是针对判处缓刑的人的。如果漏罪情节较为严重,需判实刑,试间实刑与缓刑如何并罚。如果两罪并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又怎能适用缓刑。如果撤销缓刑又与上述刑法第七十条不合。而判处缓刑又发现漏罪的人,应该说,他的坦白交代是不老实的,对这种人是不是适宜判处缓刑值得考虑。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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