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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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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保护区以及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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