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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侵犯本罪的对象只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婚姻关系形成的第一个家庭成员,即夫妻。夫妻关系是制定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是父母和孩子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了收养关系,就成了家庭关系,其本质上是因为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是因为结婚而发生的家庭关系。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来是由旁系血亲抚养的,比如原来的兄弟姐妹抚养的弟弟和妹妹,不会因为结婚而失去原来的家庭成员的资格。3、收养关系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和养子之间,这是制定血亲关系。4、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发生的家庭关系也经常出现。如果某甲是孤独的老人,生活不稳定的话,乙丙夫妇会看情况把甲带回去,自愿尝试非法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人的行为。1、必须有破坏受害者肉体和精神、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包括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制超负荷劳动等积极行为,包括消极行为、疾病不治疗、不吃饭、不穿暖气等,但构成成本罪,不是纯粹的行为单纯不吃饭。不穿衣服,不生病,构成犯罪应该是遗失罪。关于内容的前言,包括肉体的破坏、冷冻、禁闭、生病不治疗等精神上的迫害,包括讽刺、谩骂、虐待人格、限制自由等,无论内容如何,具体方式如何,交替插入,单独连续进行,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骂人,冷冻饥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3、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魏的情节不好,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教了好几次,受害者年幼,年老,残疾人,孕妇,产妇等。一般家庭纠纷的骂声和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结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些父母教育孩子的方法很简单,粗暴,有时骂人,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必须批评教育。如果不打算破坏和折磨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就不能以虐待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虐待的动机多种多样,任何动机都不会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必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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