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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检察院批捕的概念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逮捕是强制措施之一,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跟最终是否有罪、是否判处刑罚无关。另外,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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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证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与是否会被关押,收监,没有必然的联系。 2、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经法院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如罚金、管制)。 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的可能。具体判处何种刑罚,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1.检察院批捕划归法院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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