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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交通事故医疗费举证可以出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和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
主张交通事故医疗费举证可以出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和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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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举证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些特殊情况,如: (1)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2)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主张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患者可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急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固定器材费、二次手术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明其医疗支出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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