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判断是否有分配资格的鉴别标准是户籍,...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间,女性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回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结婚后,户籍未转移,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时仍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有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已婚妇女和母亲定居的儿童不同,拒绝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不合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必须立即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9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